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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適用對象宣導資料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可在姓名沒有符合「從原住民身分父母姓」或「取用傳統名字」之情形下,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是,原住民身分法已在113年修正公布,增訂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此依據上述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只要其姓名仍是「沒有跟著原住民父母姓」或是「沒有恢復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的人,都要喪失原住民身分。所以,地方戶政機關為維護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權益而辦理清查,並將信件寄至當事人之戶籍地。如果您是上述規定之當事人,請您仔細閱讀本宣導資料,以保有您的原住民身分及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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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2-03
  • 發布日期: 2026-02-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