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
法定申報期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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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三十日內: |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
二、 六十日內: | 出生登記。 |
二、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79條) |
罰鍰處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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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三百元 |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 五百元 |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 七百元 |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 九百元 |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 九百元 |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76條) | 罰鍰處罰金額 |
自動申請更正 | 三千元 |
戶政人員發現 | 六千元 |
被人檢舉 | 九千元 |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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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
拒絕之處罰 |
第二次通知
拒絕之處罰 |
第三次通知
拒絕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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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80條處罰) |
一千元 | 二千元 | 三千元 |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依據戶籍法第77條處罰) |
三千元 | 六千元 | 九千元 |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77條處罰) |
三千元 | 六千元 | 九千元 |
項目
|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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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 (戶籍法第78條處罰) | 一千元 | 一千五百元 | 二千元 | 三千元 |
※附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台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