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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

法定申報期間
一、 三十日內: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二、 六十日內: 出生登記。
二、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罰鍰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79條)
罰鍰處罰金額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三百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七百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九百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九百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76條)罰鍰處罰金額
自動申請更正 三千元
戶政人員發現 六千元
被人檢舉 九千元
罰鍰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
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
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
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80條處罰)
一千元 二千元 三千元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依據戶籍法第77條處罰)
三千元 六千元 九千元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77條處罰)
三千元 六千元 九千元

罰鍰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 (戶籍法第78條處罰) 一千元 一千五百元 二千元 三千元
※附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台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01
  • 發布日期: 2016-04-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