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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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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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政 制 度 沿 革 史 摘 要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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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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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 據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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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之戶政,肇始於荷蘭據臺中期。 明永曆元年荷人為配合其殖民地政策,並征收人頭稅之目的 。 開始實施戶口調查工作,是為臺灣實施戶政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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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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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 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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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人在臺,為推行其殖民地政策。 戶政業務由警察機關管理。其目的在調查勞動力,維持治安。 臺灣戶籍始自明治三十九年建制,分為本籍人口及寄留人口,設有戶口調查簿、正、副簿,分別由警察辦理戶口調查,戶籍登記即由鄉、鎮保甲事務所書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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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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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 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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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戶籍法於民國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公佈。 戶籍法施行細則於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但未施行。 民國三十五年始在臺施行,當時戶籍登記業務由民政機關主管。 戶口查察業務則由警察機關依警察勤務規章的規定辦理。 所以戶籍登記與戶口管理工作採雙軌制。 由民政機關與警察機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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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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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警 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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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警合一: 民國五十八年中央基於戡亂時期嚴密戶口管理。 配合治安需要,試辦戶警合一制度。 民國六十二年正式將戶政業務由民政單位劃歸警察機關主管。 並將鄉鎮市區公所之戶籍課改為各縣市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隸屬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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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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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業務
電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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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業務電腦化 戶政業務電腦化: 試辦階段: 民國七十四年三月行政院組成「戶政資訊策劃小組」積極展開規劃工作。 民國七十六年四月核准選擇臺北市中山區、臺北縣新店市兩戶政事務所進行試辦。 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試辦成功,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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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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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警 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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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警分立: 隨著動員戡亂時期終止。 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戶政業務回歸由民政單位掌理。 直轄市政府民政局增設第四(戶政)科。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增設第六(戶政)科。 各縣市民政局設戶政課,掌理戶籍行政業務,並督導所轄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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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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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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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化作業推廣階段第一階段: 全面展開推廣工作,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四年三階段逐一展開。 民國八十二年七月起至八十四年六月止:內政部、臺北市、高雄市計五十四個戶役政單位, 人口為四0七萬,已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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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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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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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化作業推廣階段第二階段: 民國八十三年七月起至八十五年六月止: 臺灣省政府、基隆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市、臺中市、臺中縣、雲林縣、屏東縣、嘉義縣、高雄縣等計三百八十三個戶役政單位,人口為一、0九八萬,已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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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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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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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化作業推廣階段第三階段: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起至八十六年六月止: 福建省政府、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臺南市、臺南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計三百六十一個戶役政單位,人口約六0七萬,已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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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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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 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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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自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起全國連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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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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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系統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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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役政資訊系統自86年全國電腦化上線已使用17年,為提供民眾更優質服務,新一代戶役政系統於103年2月5日正式上線,並實施新式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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