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4年12月1日起,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一)冠配偶姓登記:以擬冠姓之當事人為申請人。 (二)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撤銷登記:以被收養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