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依戶籍法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戶籍遷出登記;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倘經戶政單位登記戶籍遷出國外者,依健保法規定即喪失參加健保資格,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並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
2.若日後返國,須先向戶政機關辦妥恢復戶籍登記,重新依適法身分投保。未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應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
(1)自退保日2年內恢復戶籍者,應自戶籍恢復之日起加保。
(2)自退保日2年後始恢復戶籍者,應自戶籍恢復滿六個月之日起加保 。但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日加保。
※更多詳細規定可至健保署全球資訊網查閱相關資訊,或下載「健保快易通」 APP ,利用「健保櫃檯」服務查詢個人投保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