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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國民身分證作業說明

類別

文件核發

申請項目

國民身分證

申請人及 
應繳證件 
(均須正本)

一、初領:
(一)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但本人仍應到現場核對人貌
(三)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如注意事項一)。
3.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4.如申請人係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辦理,則應由父母共同為之。父母一方辦理時,須另檢附他方之同意書(國內作成)或授權書(國外作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應經海基會驗證)。
二、換領:
(一)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請人:本人或受委託人。但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情形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如備註)。
(三)應提憑證件:
1.本人之舊證。
2.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如注意事項一)。
3.委託他人辦理者,並須附委託書或授權書(國外作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未換領新式身分證者,不適用委託申請)。
三、補領:
(一)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但本人仍應到現場核對人貌
(三)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
2.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健保卡、駕照、畢業證書或退伍令等)。
3.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如注意事項一)。但申請人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2年內,並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
4.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5.如申請人係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辦理,則應由父母共同為之。父母一方辦理時,須另檢附他方之同意書(國內作成)或授權書(國外作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應經海基會驗證)。
6.戶政所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當事人須另附其他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以確定身分。

申辦期限

隨到隨辦

注意事項

一、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當事人應繳交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 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二、當事人核准喪失國籍時戶籍業已註銷,其國民身分證依規定收繳在案,俟核准恢復我國國籍並辦妥戶籍登記,其請領國民身分證應以初領方式辦理。
三、現役軍人或替代役男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如有個案請假不易之情形,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到部隊內收件並確認當事人人貌,再行核發。
四、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備註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國民身分證因毀損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一、條碼資料無法以機器判讀。
二、國民身分證防偽辨識功能損壞。
三、其他污損不堪使用致難以查核辨識身分等情形。

規費

初、換領50元;補領200元。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05
  • 發布日期: 2016-05-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