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領: (一)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但本人仍應到現場核對人貌。 (三)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如注意事項一)。 3.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4.如申請人係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辦理,則應由父母共同為之。父母一方辦理時,須另檢附他方之同意書(國內作成)或授權書(國外作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應經海基會驗證)。 二、換領: (一)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請人:本人或受委託人。但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情形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如備註)。 (三)應提憑證件: 1.本人之舊證。 2.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如注意事項一)。 3.委託他人辦理者,並須附委託書或授權書(國外作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未換領新式身分證者,不適用委託申請)。 三、補領: (一)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但本人仍應到現場核對人貌。 (三)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 2.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健保卡、駕照、畢業證書或退伍令等)。 3.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如注意事項一)。但申請人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2年內,並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 4.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5.如申請人係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辦理,則應由父母共同為之。父母一方辦理時,須另檢附他方之同意書(國內作成)或授權書(國外作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應經海基會驗證)。 6.戶政所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當事人須另附其他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以確定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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