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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出境滿2年以上,應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
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

依戶籍法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出境未滿2年,亦得依當事人出境事實辦理遷出登記。
戶籍遷出並非喪失國籍,若出境逾兩年後回國,只要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恢復戶籍。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6-02
  • 發布日期: 2026-06-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