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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虛報遷徙,以免違法受罰。

虛報遷徙
虛報遷徙

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若無居住之事實而虛報遷徙者,將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處以罰鍰並撤銷其遷徙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01
  • 發布日期: 2022-05-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917